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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收费管理细则 (修订)

发布时间:2025-03-03  发文部门:成教部    作者:万佳琪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药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所有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主要包括学费、报名考试费等。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标准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考试费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收取。

第四条 新生应在学籍注册前按照规定的方式缴清应缴费用,未缴清费用者不予注册;老生应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前缴清当年

学费,否则视作休学处理。各教学点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完成缴费催缴工作。

第五条 缴费完成后,由学校为学生开具符合规定的相关票据。

第六条 经批准延读的学生,延读期间学费按照跟读班级的学费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三章 退费管理

第七条 学生在缴纳学费后因特殊情况退学者,继续教育学院根

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一年按十个半月计)退还剩余学费。

第八条 退费日期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具体原则如下:

1)在春季学期开课前提出退费申请的,退还本学年全部学费。

2)在春季学期开课后至11月30日之间提出退费申请的,退费金额=年度学费/10.5*未读月数。

3)当月 15 日以前(含 15 日)申请退学的,当月退费按半个月计;15日以后申请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4)12月1日后,不再予以申请退费。

第九条 学费退费工作遵循以下流程: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国药

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退费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各站点负责人签字盖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

第十条 报名考试费一经收取并报名成功,不予退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以上收费细则,如遇上级文件调整或合作双方签署新

协议,则依新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药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收费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编辑:万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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