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月迎佳节,清廉伴双节。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学校纪委温馨提醒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节日既是团圆欢聚的温馨时刻,更是检验作风建设的重要关口。中秋、国庆双节将至,要绷紧纪律之弦,弘扬优良作风,严防“四风”问题隐形变异,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切实做到“八个严禁”:
1.严禁节日期间值班值守脱岗、漏岗,值班期间饮酒、酒后履职。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严禁酒驾、醉驾,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活动。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节日之机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严禁借假期之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严禁违规收送“天价月饼”、蟹卡蟹券等礼品礼金和名贵特产,或通过网购、快递、提货券等隐蔽方式收送礼品礼金。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严禁以各种名义借节日之机,违规发放、变相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严禁借会议、培训、考察等名义公款旅游。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8.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规借用、占用公务车辆。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风清月朗庆佳节,廉洁自律记心间。希望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大力弘扬廉洁文明过节新风尚,共同度过一个风清气正、欢乐祥和的中秋、国庆假期!
校纪委将在中秋、国庆节期间开展明察暗访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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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中秋、国庆假期快乐!!